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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八条措施。  

一、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以后补助经费方式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院士主导的项目产业化之后,奖励院士本人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建立企业孵化器。对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根据孵化器建设规模、功能以及企业孵化培育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推荐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30-8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50万元。

四、支持校(院、所)企合作。鼓励我市企业与中科院各研究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500万元专项,对校企、所企等合作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对与高校联合创立产业创新联盟的龙头企业,给予20-50万元的科技资金支持。

五、支持引进高端人才。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和项目,对高端人才独立创业的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对引进外国专家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保定市引才引智项目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引智平台建设、引智项目资金等。

六、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新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支持,帮助有效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支持;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00元支持;指导、帮助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备案数量超过1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500元支持,超过5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800元支持,超过100家的,每认定备案1家给予1000元支持。

七、支持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在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市本级创新券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设计、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活动。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发放,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研究探索建立创新创业科技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形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为具有创新优势的企业开辟新的更具驱动力的融资渠道,加速产业升级和行业更新换代,引导民间资金向科技产业转移。以债权融资形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支持力度,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充分激发银行资源优势,鼓励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4年1月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暂行)》(保市政〔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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